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的人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细则》(上证发[2016] 1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细则》(上证发[2016] 2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的人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公布的《网下发行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着重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8月9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投入资金的人在2016年8月9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的人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6年8月1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8月1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公开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的安排”。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这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承销总干事)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和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欧普照明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这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658号文核准。这次发行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欧普照明”,股票代码为“603515”,该代码同时用于这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这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515”。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合乎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发行人和中信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中信证券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网址为:。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这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方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服务—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细则》、《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商和机构投资的人。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5,800万股,这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这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这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579,479,104股。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4,0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7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
4、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于2016年8月8日(T-1日)组织安排这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8月5日(T-2日)刊登的《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5、中信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的人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只有符合中信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规定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这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不是真的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的人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承诺函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8月3日(T-4日)和2016年8月4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合乎条件的网下投资的人可自主决定是不是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依规定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7、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根据本公告“四、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的相关安排确定发行价格和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网下投资的人的报价情况、关联方核查及私募基金备案核查情况,以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8、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来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不是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9、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16年8月9日(T日)的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2016年8月9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投入资金的人在2016年8月9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0、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不是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做调整。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2、2016年8月11日(T+2日)16:00前,网下投资的人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为其管理的获配的配售对象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8月1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4、本公告仅对这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这次发行的详情,请仔细阅读2016年7月29日(T-7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这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证券交易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下、网上发行申购缴款将相应顺延,具体发行日程保荐人(承销总干事)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做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联系。
1、已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T-5日,即2016年8月2日)12:00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的人注册。
3、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6年8月1日,T-6日)为基准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
4、网下投资的人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互助基金法》、《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互助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互助基金,应在2016年8月1日(T-6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
5、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6年8月1日(T-6日)12:00前,通过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的人资格核查系统向中信证券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二、(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承销总干事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承销总干事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控股子公司和控制股权的人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承销总干事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承销总干事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证券交易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打理财产的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如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交材料,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2、其他类型的配售对象应按照本公告的如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文件:
(1)登录网址,选择“进入机构/个人报备”,按照“登录说明”的有关要求登录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并在2016年8月1日(T-6日)中午12:00前通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完善基础信息”链接,在页面中填写投资者基础信息等资料后,点击“提交”;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申报项目”选择“欧普照明”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备页面, 并请真实完整填写关联方信息。
(3)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点击下载打印文件,系统将根据投资者以上填报的信息自动生成pdf文件,投资者打印并签章后上传扫描件,点击“完成提交”。
机构投资者:请上传《网下投资者资格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础信息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机构投资的人须加盖公司公章,扫描上传电子版文件。
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互助基金法》、《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互助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互助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配售对象如属于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打理财产的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打理财产的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个人投资商:请上传《网下投资者资格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个人投资者须本人签名,扫描上传电子版文件。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其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和发行人、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发生关联方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保荐机构(承销总干事)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不是满足上述“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有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应积极努力配合保荐人(承销总干事)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如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拒绝该投资者参与这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真实的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以下情形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做。符合《管理办法》及《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的人应于2016年8月2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6年8月3日(T-4日)和8月4日(T-3日)每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和拟申报数量。
3、只有符合保荐人(承销总干事)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保荐人(承销总干事)提醒投入资金的人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不是满足本公告“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有关要求。同时,投资者应于2016年8月1日(T-6日)12:00前,按照本公告“二、(二)网下投资的人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的有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4、本次初步询价采取价格与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来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商应当以机构为单位做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的人能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的人能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的人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2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越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4,060万股。
5、网下投资的人申购报价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2016年8月2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互助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越4,06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200万股、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报价,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的人资格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认定的其他情形。
6、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将对这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的人的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的人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16年8月9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的人能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投入资金的人在2016年8月9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2016年8月9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来进行。根据投资者2016年8月5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允许超出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股份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允许超出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的人能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入资金的人在2016年8月9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凡参与这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不是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8月9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不是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确定:
1、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 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保荐人(承销总干事)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详细情况将在2016年8月10日(T+1日)刊登的《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1、保荐机构(承销总干事)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B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3)C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A类和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2、保荐机构(承销总干事)将根据最终申购情况确定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其中:
(1)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合乎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3)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2016年8月11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须于2016年8月11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有效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违约情况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016年8月15日(T+4日),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在《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的人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承销总干事)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的网上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8月1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在2016年8月11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结合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承销总干事)的包销比例等详细情况请见2016年8月15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的人的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的人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的人未能足额申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这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可择机重启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