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方位:主页行政法律公示专栏市直各部门过后揭露行政法律决议文书
2021年4月21日10时许,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法律支队法律人员在福州博华包装规划有限公司依法亮证查看,发现该公司正在装订由福建众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托付其加工印刷的《铁血大军》和《恋曲七十弦》两本出书物,而这两本出书物均为境外的香港出书物。经查询,这两本境外出书物是由香港现代文艺出书社托付福建众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境内印刷,但未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同意。福建众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只承印《铁血大军》封面1000张;《恋曲七十弦》封面500张,其他内页由福建众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转托付给福州博华包装规划有限公司印刷加工。4月23日,法律人员对福建众印数码印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凡做出具体的查询问询,负责人陈凡对其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境外出书物,未经省人民政府出书行政办理部门同意的现实予以供认。5月6日本案查询完结。
经依法查询,现查明现实如下:福建众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受托付印刷境外的出书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同意。
以上现实,有以下根据证明:1、对福建众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凡《查询问询笔录》(1份);2、《营业执照》、《印刷运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 份;3、福建众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凡、法定代表人游钟麒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样书截图相片四张;5、福建众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的加工单2份;6、福州博华包装规划有限公司查询问询笔录(复印件)1份;7、福建众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托付书1份 ;8、香港现代文艺出书社托付书复印件2份(5张)。
本机关以为,当事人的印刷的行为属《出书办理行政处分实施办法》第六条中规则的印刷运营行为,因而本案适用于《印刷业办理法令》。当事人承受托付印刷境外出书物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办理法令》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境外的出书物的,有必要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同意;印刷的境外出书物有必要悉数运送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发出”。应根据《印刷业办理法令》第四十条第一项“承受别人托付印刷出书物,未按照本法令的规则验证印刷托付书、有关证明或许准印证,或许未将印刷托付书报出书行政部门存案的规则予以处分”。
2021年5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榕)新出罚告字〔2021〕第10号的《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奉告上述违法现实、相关根据、情节确定、处分根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内容,并奉告当事人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力。至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说、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议对当事人“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境外的出书物的,有必要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同意;印刷的境外出书物有必要悉数运送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发出。”的行为给予:正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本决议书到福州市工商银行于山支行,地址:道山路口省妇幼医院斜对面;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福州市文化局;帐号:0206交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新闻出书局或福州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