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的组建,是政府对近年文化旅游市场重视的体现,随着文化旅游资源以及民俗体验项目开发的深入,文化旅游已形成一条成熟的“体验—消费—传播”消费模式。为满足游客日渐增长的文化体验需求,挖掘当地民俗特色必然成为未来政府工作重心之一。那么以民俗文化为核心贯穿于整个旅游活动过程的民俗旅游该怎么样开发?
民俗旅游往往又被称为民俗文化旅游。它以民俗文化为核心贯穿于整个旅游活动过程,即以民俗文化为重点和体验对象。民俗旅游是一种以体验丰富多彩的异文化魅力,从而使身心愉悦的一种文化活动。
民俗旅游的范围比较广泛,例如寻根访祖游、异国风情游、民族风情游、乡村风情游、古村古镇游、胡同老街游等。
民俗旅游资源开发是指针对已经发现的且具有相当旅游综合价值的民俗旅游资源进行发掘、整理、设计和创造的过程。民俗旅游资源开发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现代旅游经济文化产业活动。
民俗旅游资源开发必须深入实际地进行实地调查,遵循主位和客位调查方法,理解并尊重资源区民俗风情的本土特色。
民俗旅游资源开发不但可以弘扬各具优势的民俗文化,还能够保护并拯救许多濒临消失的珍贵民俗文化传统,其开发肩负着多重历史使命:
首先,开发不是为开发而开发,而是以开发的形式宣传民俗文化,让世界各地的旅游者了解并感悟中国民俗文化的意蕴;
其次,开发不是盲目的开发,而是在摒弃民俗文化中愚昧落后成分的基础上,把纯洁、文明、优秀的民俗文化介绍给旅游者;
再次,开发既是把真实的生活中的民俗文化推向世界,又是挖掘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民俗文化以展示当地深厚悠远的独特文化创造。
“原民俗文化旅游资源既有“物”的形态,又有“神”的形态,既有“静”的形态,又有“动”的形态,是处在特定社区特定情境当中的生活文化旅游资源。因此,民俗文化旅游资源,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不可根移”的旅游资源,也应当是就地开发的资源对象。
因为民俗文化的传播性和动态性,使得民俗旅游资源总是突破了地缘制约,频频出现在广泛的地域范围以内,因此出现了大量重复开发和仿制开发的现象,会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恶性竞争等不良后果。
“民俗旅游资源开发,实质上就是将这些民众所掌握的并由民众言行所表现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转变成为民俗旅游项目和产品。因此,民俗旅游项目及其产品的开发中,民俗文化的承载体——民众的热情参加起着决定性作用。没有当地社区民众的配合,或者配合不够投入,或者干脆中途退出,小则影响质量,大则冷场失败。
社区民众的参与是影响民俗旅游资源开发成败与否的重要的条件。况且,“表演”的项目及其产品成了“艺术”而非真正的民俗是旅游者所不希望的,因为他们往往并不满足于做这样的观众或参与如此“虚拟”的体验。只有活在社区居民生活当中的实实在在的原汁原昧的民俗文化“旅游服务产品”,才是他们真正渴望的参与体验对象。
长江三峡旅游区“土家婚礼”表演中的哭嫁、过礼、戴花酒、开脸、背新娘、迎亲、拜堂、坐床、闹洞房和回门等一系列婚礼仪式过程,不但需要“新娘”和“新郎”这两个主角,同时还需要双方父母亲戚,全寨左邻右舍、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等众多配角。
即以政府为主导,在民俗旅游开发过程中,政府是最核心的利益者。政府对社区的民俗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管理。
即从开发层面看,社区民众推动政府介入,协助社区进行民俗旅游开发。但从经营管理层面,则是以旅游地社区为主导,社区居民自己策划、组织、执行开发活动,对社区的民俗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模式。
即以第三方力量,如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为主导或介入的一种旅游开发模式。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为开发主体,对旅游地社区的民俗旅游资源进行商业化运作,将其转化为资本。社区民众在开发过程中处于被支配地位,政府则以监管者的身份存在。这一模式目前在国内应用较广。
政府扮演了引导者和支持者的角色,但政府并不具有决策权且开发过程中,不是开发的主要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