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相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工作的法律和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指导和推进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文物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全县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编制实施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事业的发展的策略、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文物设施项目建设,促进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产业对外合作交流。
(4)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扶植有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参与组织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5)组织、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指导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6)指导、监管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文物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7)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其传承人的申报、评审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文化遗产展示活动。
(8)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本行业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拟定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文物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分配方案,促进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文物事业、产业发展。
(9)拟订全县国际旅游市场开发规划,组织全县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拟订我县开拓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文物市场的措施并指导实施;协调和指导全县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负责县内旅行社设立资料的初审和报批;依规对旅行社、旅游饭店、乡村旅游区等实施许可监督管理,负责监测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经济运行和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文物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10)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机构、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全县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组织指导查处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责卫星电视监督管理工作。
(12)统筹协调全县体育事业和竞技体育发展,组织参加和承办体育竞赛;拟定全县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建设。
(13)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负责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协调、组织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体育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
(15)根据改革要求,负责对下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置等提出调整完善意见。
1.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文化成果;
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相关决策 部署,坚守阵地、深耕主业、创新作为,从讲政治的格外的重视文化工作;从惠民的角度重视文化事业;从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中重视文化产业;从全域旅游发展中重视文化旅游;为推动我县全域旅游工作提供更强大的文化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