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0
来源:公共建筑    发布时间:2025-01-20 22:28:54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了许多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市政府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公路、水利、园林和维修类工程建设项目)、公共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规定总投资金额及维修类工程建设项目除外)及市政府决定需实施代建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中代建工作。

  (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前期工作;参与公共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等环节的招投标工作,并签订合同。

  (三)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和管理,执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和施工安全控制,审核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的有关工程变更,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的审核、报批,编制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并做好送审工作。

  (五)组织相关的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存档、移交(包括工程实体移交、工程资料移交和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移交)等工作,负责工程保质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党组(下称市建管中心党组)是本单位的领导核心,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全面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市建管中心党组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领导,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四条市建管中心党组制定了《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党组工作规则》,明确了党组的职权范围,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四)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职期限;依照考核规定要求,由江门市委、市政府进行考核。

  (四)议事规则:严格按照《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党组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设机构由江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分别为办公室、财务科、前期工程策划科、招标合同科、工程建设科5个内设机构。

  负责文秘、宣传、信息、调研、档案、保密、计划督办;负责会务、接待、后勤、车辆管理;负责纪检、组织人事、工资劳保、党务、教育培训、文化建设、职称申报、工作考核、计划生育、信访、工青妇等工作。

  负责工程项目用款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拆迁补偿的审核;负责工程用款的报批工作;负责竣工工程结算;负责或参与财务决算;负责中心日常费用开支的管理。

  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前期工作,办理用地、规划、消防、环保等手续;参与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策划计划、工程项目概算和工程预算,执行投资控制;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做好有关技术协调工作;对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变更的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配合工程项目相关的征地拆迁工作。

  组织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标信息发布、招标登记、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负责签订合同文本,监督合同执行。

  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和管理;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编制和实施工程项目施工计划,控制施工进度,执行投资控制;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参与工程项目结算、财务决算;组织有关单位做工程完工验收,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存档、查询、移交等工作;负责工程保质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本单位建立适合工作实际的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包括梳理单位各类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业务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通过领导业务办公会议工作机制,结合中心工作职能,研究中心代建项目实施工作和落实措施,确保重大决策事项落实到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为保障本单位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服务对象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本单位反映在业务、廉政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印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本单位将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公正调查,及时处置或反馈有关结果。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法律和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业务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

  (二)重要事项由科室形成意见后,经中心分管领导研究后,提请中心领导业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市财政有关规章制度,由市国库支付中心统一集中核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其规定。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合法使用。

  第三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实际,开展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的正式文本,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本单位网站和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和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和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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